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性质

Connor 火必下载 2025-05-22 10 0

01 引言

在数字时代的浪潮中,虚拟货币的兴起引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革命,其不但创造了金融交易模式,还创新了很多新兴名词,虚拟货币“挖矿”就是其中之一。“挖矿”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由于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02 “挖矿”活动的法律性质

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等11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为有效防范处置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原则。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性质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已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属“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范畴。故而,虚拟货币“挖矿”属于违反了行政法中的红头文件,但并没有触犯刑法条款,不过由于却违反了一些民事和经济部门法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规定:“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03“挖矿”的法律后果

虽然挖矿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其有可能衍生到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等。特别是该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合同无效行为,有的企业或者个人可能会利用存储服务器等设备来掩盖虚拟货币挖矿的事实。例如,某案涉及虚拟货币挖矿行为,两公司签订的《服务机房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的用电设备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然而,由于合同目的违反了公序良俗,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其非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同时判决乙公司返还甲公司支付的押金和预存电费。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如果以挖矿为目的购买存储服务器,然后将其用于挖矿活动,通过合同掩盖真实目的,这种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会依法确认这类合同无效,并依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合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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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结语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通知明确了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要求,将其列入淘汰类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同时,法律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监管和处罚也逐步完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开展业务,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同时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大家不要再有投机心理,从事挖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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